適用於社交網站的交友準則

第〇章 總則
  1.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本人:即自然人黃謙本人。
    2. 朋友締結:經雙方包含但不限於現實認識、或網路收發交友邀請之約定締結後,所產生的關係。
      • 摯友:基於彼此信任可互相依賴並經本人認定後的朋友關係。
      • 點頭之交:在未有充分交流下締結之朋友關係。
    1. 交流:包含但不限於按讚、留言、私訊等行為。
    2. 已讀不回:為對私訊者只查看訊息但不予回應的手法。
    3. 不讀不回:為對私訊者行包含不讀取訊息等不做任何回應的手法。
  2. 本準則未盡事宜,以該社交網站社群守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準,並視情況修正條目或廢止。
  3. 與本人交流即視為同意本準則的所有項目。
第一章 交友邀請准駁
  1. 雙方締結朋友關係,應基於尊重、包容、友善為準,並且不任意聽信謠言下進行交流。
  2.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主動發出朋友締結邀請,或予以批准締結邀請:
    1. 基於興趣及共同朋友因素,經本人認可者。
    2. 以任何形式發出締結邀請並充分自我介紹,經本人認可者。
    3. 其他因業務、合作或本人認為需要者。
  3. 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保留駁回邀請之權利,並要求改以追蹤方式與本人互動。
    1. 未有任何交流即發送締結邀請者。
    2. 基於非真正交流目的。如意圖刺探本人隱私、言語性騷擾等。
    3. 同一人持有之第二隻以上帳戶或無人管理帳戶之邀請。
    4.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4. 有前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情況,本人得視情況封鎖其帳戶。
第二章 廢止締結
  1.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經預告廢止締結關係,並列入備查:
    1. 經任一方認定後,已不能繼續維持其關係者。
    2. 合作關係結束後,任一方認為已無交流需要者。
    3.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公開或洩漏給第三人,經本人認定足以損害本人名譽者。但其內容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4. 以任何形式騷擾、妨害本人名譽者,經本人認定足以影響生活者。
    5.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2. 發生前條第1、2項情形者,若任一方有重新締結之意願,得由雙方協議之;發生前條第3項、第4項情形者,本人得視情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或第315條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得拒絕日後重新締結之邀請或帳戶封鎖之。
第三章 名單定義
  1. 本人得依交流之主題,自定義其受眾名單之。
  2. 雙方在正當交流下,有基於彼此信任且可互相依賴之情形,得納入摯友名單。
  3. 前條應由本人認定其關係後為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強迫本人為之。
  4.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納入點頭之交名單,並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1. 未有任何交流即發送締結邀請,後經本人核准者。
    2. 繼續交流滿三個月,平均每一禮拜內未滿2次,經本人認定者。
    3. 經本人認定理念不合或不善使用社群網站者。
    4. 其他因素經雙方協議者。
  5. 有下列情形者,得納入限制對象名單,並大幅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1.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洩漏給第三人,且內容足以妨害本人與他人友誼關係者。
    2. 未經本人同意,將貼文以任何形式洩漏給權限之外的第三人。
    3.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4. 其他經本人認為有損本人名譽之事實。
  6. 有前條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設定期限,並進行適當之處置。
第四章 一對一交流
  1. 一對一交流,即分為私訊者被私訊者,在無第三人的情況下之交流。
  2. 私訊者,不得以「已讀不回」為由,要求或強迫被私訊者回應,亦不得行推銷之事實。但為維護權益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 被私訊者,若無故屢次以「不讀不回」的方式作為回應,私訊者得以此作為締結關係是否存在之依據。
  4. 被私訊者若有前條之情形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5. 私訊者有下列情形者,被私訊者得執行訊息封鎖:
    1. 包含但不限於三字經之辱罵。
    2. 非朋友關係者,發送包含但不限於廣告、騷擾、恐嚇之訊息。
    3. 朋友關係者,在非兩者情願下,持續發送包含但不限於騷擾、恐嚇之訊息,足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或《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者。
    4. 其他未盡但被私訊者認為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者。
  6. 前項累犯者,被私訊者得執行帳戶封鎖並視情況公布訊息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一對多交流
  1. 一對多交流,是以貼文或群組聊天室為媒介,進行有第三人以上之交流。
  2. 任何交流應以尊重、包容、友善為原則,並且不任意聽信及傳遞謠言下,行自身之言論自由。
  3. 一對多交流得以暱稱、化名等名義對外發表言論。除為正當理由外,任何人不應在未經對方允許下,公開或洩露前者任何之未公開資訊給非受眾。
  4. 貼文若有以下情形,本人得立即採取包含但不限於撤除貼文之適當措施。
    1. 貼文下出現非理性討論之留言。
    2. 公評貼文被大部分朋友認為可歸咎於本人之責任。
    3. 經證實為不實資訊。
    4. 違反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之智慧財產權。
    5. 涉及他人隱私且當事人要求撤除。
    6. 危害公安之虞。
  5. 如有前條第1項者,本人得視情況暫時凍結涉及當事人之瀏覽本人貼文權限。若有,應以一天為限;若有前條第3項至第6項者,本人得視情況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財務交流
  1.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得拒絕金錢往來。
    1. 有參與本人自行招募之任一家庭付費訂閱計畫者。
    2. 經本人自願下之代替小額消費行為。
    3. 其他經雙方協議者,應以郵局或任一銀行為媒介。若以現金往來者,應開立收據,並留電話、地址等重要資訊。
  2.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執行以下動作。
    1. 還款逾期,未申告延期還款,或申告還款延期不被允許者,本人得發出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並加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列入債信不良清單,揭露時長3年。
    2. 無視支付命令者,本人得以前項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成後,債信不良揭露時長將重新計算並揭露7年
    3. 偽造地址或已搬離原住處等行方不明者,存證信函得向法院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狀後,在社群網站公佈訊息。
    4. 其他未盡事宜但任一方認為借貸行為存在爭議者,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第七章 定位社交軟體之準則
  1. 定位軟體,是經雙方同意後,以即時狀態顯示個人位置之社交軟體。
  2. 使用之定位軟體,應以Google Map或Apple Map為主。前者以外之定位社交軟體,應詳讀發行商之隱私權政策後,始得安裝使用。
  3. 被共享者應落實保密原則。未經共享者允許下,不得將其定位及涉及前者之個人資訊,以任何形式洩漏給第三者。
  4. 共享者得不具任何理由下,終止定位共享。
  5. 定位軟體若發生任何不可預料之資安外洩,共享者得立即終止該發行商之定位權限。

本準則自2022年3月12日頒布,並於同日開始實施。
並在2023年7月28日修訂,於2023年8月4日開始實施修訂後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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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信不良揭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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