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社交網站的交友準則

第〇章 總則
  1.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本人:即自然人黃謙本人。
    2. 朋友締結:經雙方包含但不限於現實認識、或網路收發交友邀請之約定締結後,所產生的關係。
      • 摯友:基於彼此信任可互相依賴並經本人認定後的朋友關係。
      • 點頭之交:在未有充分交流下締結之朋友關係。
    1. 交流:包含但不限於按讚、留言、私訊等行為。
    2. 已讀不回:為對私訊者只查看訊息但不予回應的手法。
    3. 不讀不回:為對私訊者行包含不讀取訊息等不做任何回應的手法。
    4. 小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0元之金額。
  2. 本準則未盡事宜,以該社交網站社群守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準,並視情況修正條目或廢止。
  3. 與本人交流即視為同意本準則的所有項目。
第一章 交友邀請准駁
  1. 雙方締結朋友關係,應基於尊重、包容、友善為準,並且不任意聽信謠言下進行交流。
  2.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主動發出朋友締結邀請,或予以批准締結邀請:
    1. 基於興趣及共同朋友因素,經本人認可者。
    2. 以任何形式發出締結邀請並充分自我介紹,經本人認可者。
    3. 其他因業務、合作或本人認為需要者。
  3. 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駁回其交友邀請。
    1. 未有任何交流者。
    2. 同一人持有第二隻以上之帳戶。
    3. 個人檔案為不公開者(如:鎖住了自己的個人檔案),以致於本人無從判斷其資訊及目的。
    4. 有道德風險之虞者,如:曾有犯罪行為、或財務信用存在瑕疵。
    5. 基於非真正交流目的。如:意圖刺探本人隱私、言語性騷擾等。
    6. 明顯為詐騙目的者。
  4. 有前條之任一情形,本人得視情況封鎖其帳戶。
第二章 廢止締結
  1.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經預告廢止締結關係,並列入備查:
    1. 經任一方認定後,已不能繼續維持其關係者。
    2. 合作關係結束後,任一方認為已無交流需要者。
    3.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公開或洩漏給第三人,經本人認定足以損害本人名譽者。但其內容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4. 以任何形式騷擾、妨害本人名譽者,經本人認定足以影響生活者。
    5.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2. 發生前條第1、2項情形者,若任一方有重新締結之意願,得由雙方協議之;發生前條第3項、第4項情形者,本人得視情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或第315條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得拒絕日後重新締結之邀請或帳戶封鎖之。
第三章 名單定義
  1. 本人得依交流之主題,自定義其受眾名單之。
  2. 雙方在正當交流下,有基於彼此信任且可互相依賴之情形,得納入摯友名單。
  3. 前條應由本人認定其關係後為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強迫本人為之。
  4.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納入點頭之交名單,並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1. 未有任何交流即發送締結邀請,後經本人核准者。
    2. 繼續交流滿三個月,平均每一禮拜內未滿2次,經本人認定者。
    3. 經本人認定理念不合或不善使用社群網站者。
    4. 其他因素經雙方協議者。
  5. 有下列情形者,得納入限制對象名單,並大幅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1.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洩漏給第三人,且內容足以妨害本人與他人友誼關係者。
    2. 未經本人同意,將貼文以任何形式洩漏給權限之外的第三人。
    3.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4. 其他經本人認為有損本人名譽之事實。
  6. 有前條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設定期限,並進行適當之處置。
第四章 一對一交流
  1. 一對一交流,即分為私訊者被私訊者,在無第三人的情況下之交流。
  2. 私訊者,不得以「已讀不回」為由,要求或強迫被私訊者回應,亦不得行推銷之事實。但為維護權益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 被私訊者,若無故屢次以「不讀不回」的方式作為回應,私訊者得以此作為締結關係是否存在之依據。
  4. 被私訊者若有前條之情形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5. 私訊者有下列情形者,被私訊者得執行訊息封鎖:
    1. 包含但不限於三字經之辱罵。
    2. 非朋友關係者,發送包含但不限於廣告、騷擾、恐嚇之訊息。
    3. 朋友關係者,在非兩者情願下,持續發送包含但不限於騷擾、恐嚇之訊息,足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或《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者。
    4. 其他未盡但被私訊者認為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者。
  6. 前項累犯者,被私訊者得執行帳戶封鎖並視情況公布訊息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一對多交流
  1. 一對多交流,是以貼文或群組聊天室為媒介,進行有第三人以上之交流。
  2. 任何交流應以尊重、包容、友善為原則,並且不任意聽信及傳遞謠言下,行自身之言論自由。
  3. 一對多交流得以暱稱、化名等名義對外發表言論。除為正當理由外,任何人不應在未經對方允許下,公開或洩露前者任何之未公開資訊給非受眾。
  4. 貼文、留言若有以下情形,本人得立即採取包含但不限於刪除、隱藏之適當措施。
    1. 有辱罵、非理性、人身攻擊等,經本人認定有違反第52條之虞。
    2. (刪除)
    3. 不實資訊,有明確事實佐證。
    4. 違反智慧財產權。
    5. 涉及他人隱私,當事人要求撤除。
    6. 危害公安之虞。
  5. 如有前條第1項者,本人得視情況暫時凍結涉及當事人之瀏覽本人貼文權限。若有,應以一天為限;若有前條第3項至第6項者,本人得視情況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財務交流
  1.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得拒絕金錢往來。
    1. 本人出資代墊之小額消費行為。
    2. 有參與本人自行招募之任一家庭付費訂閱計畫者。
    3. 其他經雙方協議者,但應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有道德風險之虞,本人得拒絕之。
    1. 債務人請求金額明顯超出本人能夠自行負擔之金額。
    2. 債務人無業、無擔保。
    3. 債務人存在既有債務未清償。
    4. 曾經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
    5. 債務人要求本人擔任金融、融資、民間機構等保證人。
  3. 所有借貸行為,應開立收據,並留電話、地址等重要資訊。
  4. 借據,應明確記載下列之資訊。
    1. 雙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現居地址。
    2. 若有需要,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3. 分期金額若有一期逾期,即視為全部金額到期。
  5.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執行以下動作。
    1. 分期金額還款逾期,未申告延期還款,或申請還款延期不被允許者,本人得發出存證信函及支付命令,並加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全部金額10%之違約金,並列入債信不良清單,揭露時長3年。
    2. 無視支付命令者,本人得以前項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揭露債信不良行為直到強制執行完成。
    3. 強制執行完成後,債信不良揭露時長將重新計算並揭露7年
    4. 偽造地址或已搬離原住處等行方不明者,債權人得在社群網站公佈相關債權資訊。
    5. 其他未盡事宜但任一方認為借貸行為存在爭議者,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第七章 定位社交軟體之準則
  1. 定位軟體,是經雙方同意後,以即時狀態顯示個人位置之社交軟體。
  2. 使用定位軟體,應詳讀發行商之隱私權政策後,始得安裝使用。若定位軟體之開發商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存在道德風險之虞,則不宜使用。
  3. 被共享者,應落實保密原則。未經共享者允許下,不得將其定位及涉及前者之個人資訊,以任何形式洩漏給第三者。
  4. 共享者,得不具任何理由,終止定位共享。
  5. 提供定位軟體之開發商,若發生任何不可預料之資安外洩,共享者得立即終止該開發商之定位權限。

本準則自2022年3月12日頒布,並在2024年9月28日修訂,於202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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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信不良揭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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