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〇章 總則
- 本準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本人:即自然人黃謙本人。
- 朋友締結:經雙方包含但不限於現實認識、或網路收發交友邀請之約定締結後,所產生的關係。
- 摯友:基於彼此信任可互相依賴並經本人認定後的朋友關係。
- 點頭之交:在未有充分交流下締結之朋友關係。
- 交流:包含但不限於按讚、留言、私訊等行為。
- 已讀不回:為對私訊者只查看訊息但不予回應的手法。
- 不讀不回:為對私訊者行包含不讀取訊息等不做任何回應的手法。
- 小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0元之金額。
- 本準則未盡事宜,以該社交網站社群守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準,並視情況修正條目或廢止。
- 與本人交流即視為同意本準則的所有項目。
第一章 交友邀請准駁
- 雙方締結朋友關係,應基於尊重、包容、友善為準,並且不任意聽信謠言下進行交流。
-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主動發出朋友締結邀請,或予以批准締結邀請:
- 基於興趣及共同朋友因素,經本人認可者。
- 以任何形式發出締結邀請並充分自我介紹,經本人認可者。
- 其他因業務、合作或本人認為需要者。
- 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駁回其交友邀請。
- 未有任何交流者。
- 同一人持有第二隻以上之帳戶。
- 個人檔案為不公開者(如:鎖住了自己的個人檔案),以致於本人無從判斷其資訊及目的。
- 有道德風險之虞者,如:曾有犯罪行為、或財務信用存在瑕疵。
- 基於非真正交流目的。如:意圖刺探本人隱私、言語性騷擾等。
- 明顯為詐騙目的者。
- 有前條之任一情形,本人得視情況封鎖其帳戶。
第二章 廢止締結
-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經預告廢止締結關係,並列入備查:
- 經任一方認定後,已不能繼續維持其關係者。
- 合作關係結束後,任一方認為已無交流需要者。
-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公開或洩漏給第三人,經本人認定足以損害本人名譽者。但其內容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 以任何形式騷擾、妨害本人名譽者,經本人認定足以影響生活者。
-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 發生前條第1、2項情形者,若任一方有重新締結之意願,得由雙方協議之;發生前條第3項、第4項情形者,本人得視情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或第315條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得拒絕日後重新締結之邀請或帳戶封鎖之。
第三章 名單定義
- 本人得依交流之主題,自定義其受眾名單之。
- 雙方在正當交流下,有基於彼此信任且可互相依賴之情形,得納入摯友名單。
- 前條應由本人認定其關係後為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強迫本人為之。
- 有下列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納入點頭之交名單,並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 未有任何交流即發送締結邀請,後經本人核准者。
- 繼續交流滿三個月,平均每一禮拜內未滿2次,經本人認定者。
- 經本人認定理念不合或不善使用社群網站者。
- 其他因素經雙方協議者。
- 有下列情形者,得納入限制對象名單,並大幅限縮瀏覽本人檔案之權限。
- 未經雙方協議,將雙方對話紀錄洩漏給第三人,且內容足以妨害本人與他人友誼關係者。
- 未經本人同意,將貼文以任何形式洩漏給權限之外的第三人。
- 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嫌疑者。
- 其他經本人認為有損本人名譽之事實。
- 有前條情形者,得由本人視情況設定期限,並進行適當之處置。
第四章 一對一交流
- 一對一交流,即分為私訊者及被私訊者,在無第三人的情況下之交流。
- 私訊者,不得以「已讀不回」為由,要求或強迫被私訊者回應,亦不得行推銷之事實。但為維護權益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被私訊者,若無故屢次以「不讀不回」的方式作為回應,私訊者得以此作為締結關係是否存在之依據。
- 被私訊者若有前條之情形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 私訊者有下列情形者,被私訊者得執行訊息封鎖:
- 包含但不限於三字經之辱罵。
- 非朋友關係者,發送包含但不限於廣告、騷擾、恐嚇之訊息。
- 朋友關係者,在非兩者情願下,持續發送包含但不限於騷擾、恐嚇之訊息,足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或《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者。
- 其他未盡但被私訊者認為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者。
- 前項累犯者,被私訊者得執行帳戶封鎖並視情況公布訊息或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一對多交流
- 一對多交流,是以貼文或群組聊天室為媒介,進行有第三人以上之交流。
- 任何交流應以尊重、包容、友善為原則,並且不任意聽信及傳遞謠言下,行自身之言論自由。
- 一對多交流得以暱稱、化名等名義對外發表言論。除為正當理由外,任何人不應在未經對方允許下,公開或洩露前者任何之未公開資訊給非受眾。
- 貼文、留言若有以下情形,本人得立即採取包含但不限於刪除、隱藏之適當措施。
- 有辱罵、非理性、人身攻擊等,經本人認定有違反第52條之虞。
- (刪除)
- 不實資訊,有明確事實佐證。
- 違反智慧財產權。
- 涉及他人隱私,當事人要求撤除。
- 危害公安之虞。
- 如有前條第1項者,本人得視情況暫時凍結涉及當事人之瀏覽本人貼文權限。若有,應以一天為限;若有前條第3項至第6項者,本人得視情況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財務交流
-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得拒絕金錢往來。
- 本人出資代墊之小額消費行為。
- 有參與本人自行招募之任一家庭付費訂閱計畫者。
- 其他經雙方協議者,但應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有道德風險之虞,本人得拒絕之。
- 債務人請求金額明顯超出本人能夠自行負擔之金額。
- 債務人無業、無擔保。
- 債務人存在既有債務未清償。
- 曾經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
- 債務人要求本人擔任金融、融資、民間機構等保證人。
- 所有借貸行為,應開立收據,並留電話、地址等重要資訊。
- 借據,應明確記載下列之資訊。
- 雙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現居地址。
- 若有需要,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 分期金額若有一期逾期,即視為全部金額到期。
-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者,本人得執行以下動作。
- 分期金額還款逾期,未申告延期還款,或申請還款延期不被允許者,本人得發出存證信函及支付命令,並加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全部金額10%之違約金,並列入債信不良清單,揭露時長3年。
- 無視支付命令者,本人得以前項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揭露債信不良行為直到強制執行完成。
- 強制執行完成後,債信不良揭露時長將重新計算並揭露7年。
- 偽造地址或已搬離原住處等行方不明者,債權人得在社群網站公佈相關債權資訊。
- 其他未盡事宜但任一方認為借貸行為存在爭議者,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第七章 定位社交軟體之準則
- 定位軟體,是經雙方同意後,以即時狀態顯示個人位置之社交軟體。
- 使用定位軟體,應詳讀發行商之隱私權政策後,始得安裝使用。若定位軟體之開發商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存在道德風險之虞,則不宜使用。
- 被共享者,應落實保密原則。未經共享者允許下,不得將其定位及涉及前者之個人資訊,以任何形式洩漏給第三者。
- 共享者,得不具任何理由,終止定位共享。
- 提供定位軟體之開發商,若發生任何不可預料之資安外洩,共享者得立即終止該開發商之定位權限。
本準則自2022年3月12日頒布,並在2024年9月28日修訂,於202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